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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作者: / 日期:2013-01-11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8]67号)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规定执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等级分为六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一级27元、二级18元、三级10元、四级6元、五级4元、六级3元。

关键字: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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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1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

关键字: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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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及征收范围是什么?

作者: / 日期:2013-01-11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8]67号)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关键字: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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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该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调整?

作者: / 日期:2013-01-11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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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自何时开始施行?

作者: / 日期:2013-01-11 / 分类:工商注册 1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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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0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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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工作?

作者: / 日期:2013-01-0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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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终止经营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如何提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工作?

作者: / 日期:2013-01-0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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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怎样?

作者: / 日期:2013-01-09 / 分类:工商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按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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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币种应如何确定?

作者: / 日期:2013-01-0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明确:1、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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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作者: / 日期:2013-01-0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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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能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作者: / 日期:2013-01-0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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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何确定其纳税地点?

作者: / 日期:2013-01-0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依法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

关键字: 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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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在纳税时应如何处理?

作者: / 日期:2013-01-0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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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如何确定其纳税地点?

作者: / 日期:2013-01-0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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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2-12-1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应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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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作者: / 日期:2012-12-1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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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作者: / 日期:2012-12-1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上述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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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依法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作者: / 日期:2012-12-17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

关键字: 企业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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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如何进行处理?

作者: / 日期:2012-12-17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上述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是指低于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50%。——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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