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转让公路下面的通讯光缆和通讯管道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复内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通讯光缆和通讯管道为土地附着物,转让通讯光缆和通讯管道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通讯光缆和通讯管道为土地附着物,转让通讯光缆和通讯管道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境外从事某项及相关劳务,不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按常设机构条款规定符合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不征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不同。——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
答复内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
答复内容: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
答复内容: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答复内容:(1)对于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销售的,按购销合同贴花。(2)如果中国作为转口贸易第三国:A.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书立、领受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B.《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转口贸易若在国外签订合同,且在国内只经过保税区后转口至国外另一国家,未进入中国税境,不贴花。——广州地税1236...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6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0条的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及其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并且与其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境外所得部分可先按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待境外所得纳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再行清算,多缴税款可以凭境外已交税款凭证当期抵缴。——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市外经营收入必须计入收入总额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根据穗地税函[2008]142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捐款集中由单位统一捐赠的,如果代扣代缴单位只取得统一的汇总捐赠票据,可允许在汇总捐赠票据后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