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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工作?

时间: 2013/1/9 9:48:17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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