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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都能减免哪些税费?

作者:瑞高财税 / 日期:2016-08-15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免征的税费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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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7月申报时,如何享受小微增值税优惠政策?

作者:瑞高财税 / 日期:2016-07-20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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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元旦放假,1月份的申报期有否延期?另外2012年申报期具体是如何安排的?

作者: / 日期:2013-06-06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2012年每月的申报纳税最后期限日期分别为:1月18日、2月15日、3月15日、4月18日、5月15日、6月15日、7月16日、8月15日、9月17日、10月22日、11月15日、12月17日。——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2012年申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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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有否延期?

作者: / 日期:2013-06-06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延长至6月7日。——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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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是?

作者: / 日期:2013-06-06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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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能否办理退税?

作者: / 日期:2013-05-07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关键字: 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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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份合同上既记载了产品销售项目,又记载了设备出租项目,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的税率?

作者: / 日期:2013-04-16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同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因此,一份合同既记载了产品销售项目,又记载了设备出租项目,若分别记载金额,销售项目部分按销售金额万分之三计税贴花,租赁项目部分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

关键字: 印花税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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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2012年出租一幢办公楼,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并在2012年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请问该公司收取的租金是否可以按月分摊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作者: / 日期:2013-04-16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键字: 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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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4-13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的有关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公司是证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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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有哪些?

作者: / 日期:2013-04-13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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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的车船税应如何确定整备质量?

作者: / 日期:2013-03-25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货车的车船税按整备质量计算税额,但机动车登记证上只列明了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整备质量一栏无记录,请问,应如何确定整备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文的规定,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即整备质量=总质量-核定载质量。

关键字: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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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人员取得的第二笔经济补偿收入可否单独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个税?

作者: / 日期:2013-02-16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由于公司与留守人员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建立了一段新的劳动关系,因此留守人员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收入仍可按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征个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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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线路经营权转让行为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作者: / 日期:2013-02-08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公交线路经营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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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竞争款项,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26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财税[2007]102号文的规定,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

关键字: 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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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所得税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

作者: / 日期:2013-01-16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5)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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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5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务公司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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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人独资企业到广州市以外的地区提供安装业务,是否广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5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市外经营收入必须计入收入总额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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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的票据

作者: / 日期:2013-01-15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穗地税函[2008]142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以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各种快捷方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扣除依据。——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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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捐款集的个人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5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穗地税函[2008]142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捐款集中由单位统一捐赠的,如果代扣代缴单位只取得统一的汇总捐赠票据,可允许在汇总捐赠票据后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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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及征收范围是什么?

作者: / 日期:2013-01-11 / 分类:财税代理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8]67号)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关键字: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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