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应如何处理?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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