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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有依法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情况,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时间: 2012/12/17 11:29:26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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