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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何确定其纳税地点?

时间: 2013/1/8 9:41:25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依法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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