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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如何进行处理?

时间: 2012/12/17 11:28:53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上述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是指低于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50%。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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