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上述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是指低于2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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