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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0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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