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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什么原则来进行分摊?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的程序有哪些?

时间: 2012/12/15 14:34:33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上述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主要服务项目: 
   一、财税业务: 
   1、代理记帐(有代理记账许可证) 
   2、代理申报纳税 
   3、代理税务登记与变更 、注销  
      5、一般纳税人申请
   二、工商业务:
   1、公司注册(内资公司、外资公司、香港公司、代表处注册)
   2、公司变更(包括名称、地址、法人、股东、增资、减资、经营范围、延期等工商变更、税务变更) 
   3、营业执照注销、年检
   4、代办社保
   5、商标注册
   三、审记业务: 
   1、验资报告
   2、会计审计报告
   3、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 其它业务: 
   1、食品流通许可证
   2、进出口经营权 
      3、代理社保、代交社保服务
      4、酒类经营许可证 
      5、商务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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