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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时间: 2012/12/18 14:29:30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二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但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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