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如何处理?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又应如何处理?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应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广州营业执照办理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已有 条评论信息,点击查看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