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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征管要求是什么?

时间: 2013/1/22 10:08:55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答复内容: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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