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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型的企业不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需要汇总纳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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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型的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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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作者: / 日期:2013-01-1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关键字: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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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企业为汇总企业?

作者: / 日期:2013-01-1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初定,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汇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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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所得税问题?

作者: / 日期:2013-01-1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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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1)对于中国生产的产品出口销售的,按购销合同贴花。(2)如果中国作为转口贸易第三国:A.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书立、领受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B.《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转口贸易若在国外签订合同,且在国内只经过保税区后转口至国外另一国家,未进入中国税境,不贴花。——广州地税1236...

关键字: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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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在总局未有明确规定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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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社会保险农转居养老保险问题

作者: / 日期:2013-01-1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的部分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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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用外币计算吗?

作者: / 日期:2013-01-18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6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30条的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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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规定不一致的,以何为依据?

作者: / 日期:2013-01-16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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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6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及其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并且与其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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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6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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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已经缴纳了的个人所得税税税款应如何在我国计算境外所得时进行抵免?

作者: / 日期:2013-01-16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境外所得部分可先按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待境外所得纳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再行清算,多缴税款可以凭境外已交税款凭证当期抵缴。——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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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按什么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5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应视为个人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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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作者: / 日期:2013-01-11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8]67号)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规定执行。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等级分为六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税额(每平方米):一级27元、二级18元、三级10元、四级6元、五级4元、六级3元。

关键字: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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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作者: / 日期:2013-01-11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

关键字: 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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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该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调整?

作者: / 日期:2013-01-11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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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作者: / 日期:2013-01-0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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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工作?

作者: / 日期:2013-01-0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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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终止经营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如何提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清缴工作?

作者: / 日期:2013-01-09 / 分类:公司注册 0 个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关键字: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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