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是多少
自2011年9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如下表:
序号 | 行业类别 | 附征率% |
1 | 工业、商业 | 1 |
2 | 交通运输业(货物运输) | 1.5 |
交通运输业(非货物运输) | 0.8 | |
3 | 建筑业 | 1.2 |
4 | 饮食业 | 1.5 |
5 | 娱乐业 | 2 |
6 | 其他行业 | 1.5 |
注:
一、凡按核定征收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当月营业额(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附征率确定为0。
二、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项目判断行业类别,从而确定适用附征率。
三、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按本通知执行。
四、个人申请门前开具地税发票的纳税行为,如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劳务报酬所得解释列举项目的(正列举),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按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及从事业务所属行业适用的附征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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