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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变更税务登记流程

时间: 2013/8/21 11:23:17 / 分类: 资料及流程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广州市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理 
在跨区变更纳税人发生以下事项,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变更30天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并办理有关税务检查手续。 
1.广州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新旧注册地址分别在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及天河区。 
纳税人在申请变更前正被稽查局、检查分局立案查处的,不能办理跨区的税务登记变更。 
2.核算形式变更,且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天河区及广州市其他行政区域: 
(1)支机构由非独立核算变更为独立核算,根据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2)分支机构由独立核算变更为非独立核算,根据总机构注册地址(外区)属地征管; 
(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注册地址在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别属地征管,其核算形式变更不适用本办税指引。 
3.因税务机关原因,按属地原则调整主管税务区局。 
  
跨区变更税务应提交的资料
1.《纳税人迁移前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情况表》(一式三份); 
2.《核销发票呈批表》(空白发票待核销企业适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4.《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核算形式变更企业适用) 
7.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已变更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 
10.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1.属法人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若出租方为有出租业务的纳税人且因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同意承担相关责任的证明)。 
12.《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有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由天河区国税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出具) 
13.尚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购领(订购)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登记薄》,购票手折及收据 
14.三年内购买的所有发票、会计账簿、凭证及相关财务资料(如银行对帐单等) 
1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清算报告(外资企业适用)

跨区变更税务流程
1.分局征收组:领取表格及跨区变更税务登记办税指引。 
2.分局检查组:提交上列资料,进行查帐(时限:7个工作日)。 
3.区局进出口税收业务科:受理纳税人免、抵、退税清算申请,出具《出口企业非年度正常清算报告》。(经营范围涉及进出口业务的纳税人适用) 
4.分局征收组: 
(1)凭《核销发票呈批表》在2.0系统进行发票稽核录入及核销发票。 
(2)完成一般纳税人迁移前所有开票信息的报税工作,并在《纳税人迁移前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情况表》(一式三份)加具意见。
(3)清缴欠税及呆帐。 
5. 分局管理组: 
(1)清理函件; 
(2)核销实物发票; 
(3)查询欠税及呆帐情况; 
6.分局征收组: 
(1)凭原开户银行加盖公章的《取消帐户缴税功能申请表》在2.0系统删除纳税人的缴税帐户资料,并在原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原件上加盖“作废”章。 
(2)凭分局检查组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上列资料受理纳税人跨区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即时修改税登资料,发出《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7.纳税人凭《迁移通知书》、《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到。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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