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该固定电话的话费的报销收入,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的办公电话是以法人个人名义报装的,个人取得该固定电话的话费的报销收入,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内容:依据《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201号)文件的规定,除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通讯费补贴不包括个人名义的家庭电话费用。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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