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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红,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 2013/1/25 14:36:40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个人购买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分红和个人转让开放式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是否要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根据财税[2002]128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502号),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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