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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应如何进行衔接处理?

时间: 2013/2/8 9:33:22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或由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应如何进行衔接处理?

  答复内容: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173号文的规定,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和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结转弥补或税前扣除。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不得在核定征收年度弥补。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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