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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规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否一样?

时间: 2013/1/23 9:01:32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规定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否一样?

  答复内容:根据财税[2008]65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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