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境外从事某项及相关劳务,不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按常设机构条款规定符合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不征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不同。——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境外从事某项及相关劳务,不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香港居民以独立个人身份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按常设机构条款规定符合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按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构成常设机构标准的不征个人所得税。与其他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不同。——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境外所得部分可先按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待境外所得纳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再行清算,多缴税款可以凭境外已交税款凭证当期抵缴。——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按照《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市外经营收入必须计入收入总额并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答复内容:根据穗地税函[2008]142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捐款集中由单位统一捐赠的,如果代扣代缴单位只取得统一的汇总捐赠票据,可允许在汇总捐赠票据后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