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代收税费是否计入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代收税费是否计入销售收入?
答复内容:(1)代收税款,不计入销售收入。
(2)代政府部门收取各项费用,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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