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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2012年出租一幢办公楼,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并在2012年一次性收取全部租金。请问该公司收取的租金是否可以按月分摊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时间: 2013/4/16 9:25:17 / 分类: 财税代理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对纳税人一次性收取若干年的租金收入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按月分摊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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