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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人员取得的第二笔经济补偿收入可否单独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个税?

时间: 2013/2/16 10:09:46 / 分类: 财税代理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公司于2005年歇业,已在当年对所有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代扣缴了个税。因工作需要,保留了几名员工留守做事后工作,公司在统一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次月与留守人员重新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到留守事务办结为止。现公司于今年正式关闭,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再支付给留守员工一笔补偿金。请问上述留守人员取得的第二笔经济补偿收入可否单独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个税?

  答复内容:由于公司与留守人员签定了新的劳动合同,建立了一段新的劳动关系,因此留守人员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补偿收入仍可按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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