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予以审批、减免税照顾
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审批、减免税照顾吗?
答复内容:根据穗财法[2004]32号文的规定,对于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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