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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予以审批、减免税照顾

时间: 2013/3/4 9:27:33 / 分类: 公司注册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审批、减免税照顾吗?

  答复内容:根据穗财法[2004]32号文的规定,对于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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