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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的票据

时间: 2013/1/15 9:30:43 / 分类: 财税代理 / 浏览次数: / 发表评论

  答复内容:根据穗地税函[2008]142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和个人以银行转账、电子汇款等各种快捷方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可暂按汇款凭据作为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税前扣除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扣除依据。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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