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指引及服务措施
四、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一)相关政策规定
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广州公司注册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真实的广告发布合同(或协议)以及广告发布排期单,否则不得从计税营业额扣除。
2.广告业扣除项目管理
(1)广告业纳税人当期计税营业额应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计算,应扣未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可抵扣的广告发布费是指已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广告发布费。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①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受票方与实际付款单位(指直接付款给广告发布者的单位)不一致的;凭证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的;业务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②扣除项目费用与其他费用划分不清的;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广告业扣除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下列情形: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广州工商注册且该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
2.《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
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申报报表资料外,同时报送《广告业营业税扣除项目明细表》;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五、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二)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国家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认定或备案登记证明和复印件;
2.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和复印件;
3.技术转证、技术开发收入明细表复印件;
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5.《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于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持1-4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在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并确认之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2.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额超过25万元的,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持1、2、5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六、小型微型勘察设计企业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企业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勘察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文件、发票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七、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从事包括小型微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一)相关政策规定
1. 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6)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二)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的文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办理程序
广州办理执照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公司注册联系电话:020-38267495(何少微)、020-38665012(李德军)、020-38297782(张昌德)
已有 条评论信息,点击查看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