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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日期:2013-10-24 15:52:36 人气: 标签: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
 
  一、请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我们单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请问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A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税款所属年度2010-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见表一。
该企业每年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见表一。
(表一)
税款所属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
人数
资产总额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
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2010年度
2万元
80人
1000万元
3000元(2万×15%)
2000元(2万×25%-2万×15%)
2011年度
4万元
90人
1200万元
2000元(4万×5%)
8000元(4万×25%-4万×5%)
2012年度
4万元
95人
2500万元
6000元(4万×15%)
4000元(4万×25%-4万×15%)
例2:B企业属于其他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2年度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012年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4000元(28万×5%),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6000元(28万×25%-28万×5%)。

三、我们单位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请问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因此,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四、我们单位还有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请问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弥补亏损前,还是按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应是弥补亏损后的金额。


五、我们单位除了聘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外,还有接受劳务派遣用工,请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需要计算入从业人数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因此,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人数需要计算入从业人数。

六、我们单位是工业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88人,请问我们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条件?
答:不一定符合条件。从业人数并不是指年末从业人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例3:C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2年每月月初、月末的从业人数见表二。尽管C企业年末从业人数为110人,但全年月平均值95.83人,因此符合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表二)
从业人数(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月份
月初值
月末值
月平均值
1月
50
60
55
2月
60
70
65
3月
70
80
75
4月
80
100
90
5月
100
90
95
6月
90
110
100
7月
110
140
125
8月
140
150
145
9月
150
100
125
10月
100
80
90
11月
80
90
85
12月
90
110
100
全年人数月平均值
95.83

七、我们单位属于其他企业,资产总额年末余额800万元,请问我们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条件?
答:不一定符合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平均值=(年初值+年末值)÷2
“资产总额”数据来源于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合计数”。
例4:D企业属于其他企业,2012年初、年末资产总额见表三。尽管D企业年末资产总额为900万元,但资产总额年平均值为1450万元,因此不符合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表三)
资产总额(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年初资产总额
年末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年平均值
2000万元
900万元
1450万元

八、我们单位从事的经营业务既有工业,又有运输、出租等其他业务,如何确定“所属行业”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答:对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根据主营项目确定所属行业。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因此,纳税人的“所属行业”应按当年度主营项目确定是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

九、我们单位各项指标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如何才能享受优惠呢?
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直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应行次即可。
(一)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按以下要求依次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注意: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第45-47行属于必填项,不得为0或空白,填报要求见表四。

(表四)
行次
项目
填报要求
附表五第45行
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
必填,整数
附表五第46行
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
必填,金额单位元,两位小数
附表五第47行
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必填,工业企业、其他企业二选一
当附表五第45-47行填报数据表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附表五第34行应根据税款所属年度、主表第25行数据分析填报。填报要求见表五。
(表五)
行次
项目
税款所属年度
填报要求
附表五第34行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0年度
2011年度
0<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15%;
3万元<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5%
2012年度
0<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15%;
6万元<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此行=主表第25行*5%
例5:例1中的A企业近三年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数据见表六。
(表六)
税款所属年度
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附表五第45行“从业人数”
附表五第46行“资产总额”
附表五第47行“所属行业”
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0年度
20000
80
10000000
工业企业
3000(2万×15%)
2011年度
40000
90
12000000
工业企业
2000(4万×5%)
2012年度
40000
95
25000000
工业企业
6000(4万×15%)
例6:例2中的B企业201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数据见表七。
(表七)
税款所属年度
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附表五第45行“从业人数”
附表五第46行“资产总额”
附表五第47行“所属行业”
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2年度
280000
80
10000000
其他企业
14000(28万×5%)


(二)预缴申报
对上年度汇算清缴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上年度汇缴申报表附表五第34行填列金额大于0),或上年度有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纳税人,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预缴时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栏次即可。今年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见表八。
(表八)
行次
项目
填报要求
第12行
“减: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
0<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6万元,此行=第9行累计金额*15%;
6万元<第9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30万元,此行=第9行累计金额*5%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对当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对当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已按上述填报方法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7:例2中的B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填列14000元(28万×5%)。
2013年度各季度预缴申报表“累计金额”列次应填报数据见表九。
(表九)
行次
项    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20000
60000
120000
200000
10
税率(25%)
25%
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5000
15000
30000
50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3000
9000
6000
10000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2000
6000
24000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2000
4000
18000
16000


例8:例2中的B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有填列14000元(28万×5%)。
如果纳税人2013年第1-3季度未能按表九要求及时填报第12行,那么截止到2013年第三季度,纳税人累计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万元(12万×25%)。在2014年1月15日前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将当年度前三个季度未能及时享受的减免税额6000元(12万×5%)一次性补享受,2013年全年应减免税额为1万元(20万×5%,或:6000+8万×5%),全年累计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20万×25%-20万×5%)。2013年度各季度预缴申报表“累计金额”列次应填报数据见表十。
(表十)
行次
项    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20000
60000
120000
200000
10
税率(25%)
25%
25%
25%
25%
11
应纳所得税额
5000
15000
30000
50000
12
减:减免所得税额



10000
13
减: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
5000
15000
30000
15
应补(退)所得税额(11行-12行-13行-14行)
5000
10000
15000
10000

例9:例2中的B企业,2013年度从业人数为120人,已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万元。那么,B企业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6万元(24万元×25%)
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4万元
(表九:2000+4000+18000+16000=4万元;
或表十:5000+10000+15000+10000=4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2万元(6万元-4万元;或:纳税调整增加额4万元×25%+预缴时已申报减免所得税额1万元)

十、我们单位前几年应该都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但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及时享受到小微优惠政策,请问可不可以补办手续?如果可以补办,应该如何办理?
答:可以补办三年(现在可以补办税款所属期2010-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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