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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公司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日期:2013-10-29 10:48:56 人气: 标签:企业所得税
 
境内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在香港的社交网站上发布广告,境外公司 取得的广告发布费用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并且境外公 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的非居民企业,所以是不需要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如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所得不属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不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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