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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登记注册有关规定


日期:2013-10-14 09:23:41 人气: 标签:外资企业 登记注册 企业注册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人和个人可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成立外资企业

根据2003年8月20日乌内阁令,乌司法部负责注册按总统令和政府令建立的股份公司(含国有股份公司和控股公司)以及外资企业、塔什干市税务咨询公司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乌地州司法局负责各州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各市、区政府下辖注册局负责登记注册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一、企业注册规定

根据1996年11月30日《关于为外资企业提供补充鼓励和优惠措施》的总统令,符合如下标准的重新建立外资企业应在乌司法部登记注册:

1、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美元;

2、企业合伙人中必须有一名外国法人;

3、外资比重不应少于企业注册资金的30%。

若重新建立外资企业不符合上述标准,则应在企业所在市和区政府进行登记注册。企业注册登记费用应为最低工资额的5倍,外资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0美元。企业若在注册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费用由乌内阁确定。

企业作为法人到国家注册机构进行注册应依法主动提交由2006年5月24日第357号总统令确定的申请表格,并附以下文件:

1、两份企业成立文件的原件(乌语),外企成立文件还需进行公证。

2、银行完税支付账单。(农村企业和在国有企业基础上建立的股份企业除外)

3、在企业名称中央储备库中可以检索到该企业名称的唯一用户名和密码。

4、两份企业公章样本。

5、经过乌领事部门公证过的关于企业成立方经营活动的文件。若没有该文件,则需到外企来源国外交部或该国驻乌外交机构做公证,并到乌外交部领事司办理公证事宜。

6、企业成立方文件应包括法人名称、所在地、法人信息。文件限期自提交之日起为期一年。企业自然人应提交个人护照复印件。以上文件均应译为乌语,并需经过公证。若企业成立方的投资为个人知识产权,则企业成立方需提交估价机构的评估文件。

7、向贷款机构提交关于证明每个企业股东缴纳各自30%股份的文件。(包括关于临时集资建立苏姆和美元账户的银行证明,关于财产运抵乌境内的海关证明,财产交接证书,对运抵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后,还需完成以下程序:

1、向银行提出开立企业经营所需账户的申请。无法人代表的个体户和农村企业视情在银行开设账户。

企业在银行开立账户需向银行提供如下文件:

1、关于开立何种账户的申请。

2、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企业负责人和会计的签字样本以及两份圆形公章印鉴。

4、企业成立文件复印件,外企还需提交成立文件公证件。

5、根据2006年5月24日《关于企业注册登记》的总统令,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应在企业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及相关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二、企业代表处注册规定

外国公司可在乌设立代表处,企业代表处的注册登记由乌对外经济联络、投资与贸易部负责(以下称注册机构)。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注册按照2000年10月23日内阁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除国外航空公司代表处,其余外企代表处均不是法人代表,不从事商业活动。外国航空公司代表处为常设机构。

有意向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公司需向注册机构提交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活动信息。

2、该公司与乌当地企业和机构的业内联系、 与当地企业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3、该公司与当地企业开展合作的前景。

4、开设代表处许可所要求的年限。


5、代表处所属公司的成立文件。若开设的代表处为国家机关常设机构,需提供法律条约等确定该代表处地位和权限的文件。

6、代表处所属公司在来源国注册登记证明。

7、公司授权代表处文件及全部护照信息。

8、经企业主管确认并带企业公章的代表处经营状况文件。

9、房屋租赁保函。若乌法人或个人为非住宅用房所有人,则需提供乌法人或个人关于将非住宅用房出租的担保函,若上述法人或个人为承租人,则担保函需同房屋所有人协商。

若部分上述文件根据外企来源国法律无法提供,则需出示来源国关于确认该企业在乌成立外企的文件。

上述文件均需乌俄两种文字公证件,若文件中已有许可字样,则不需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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