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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聘请实习生支付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日期:2013-05-30 10:13:48 人气: 标签:企业 实习生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又开始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企业一年财务收支盈利的最终反映,不仅要求企业既要按会计制度真实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而且还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总结过往的税务检查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广州地税向记者列举了如下案例,解释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的费用扣除问题。
  案例:
  某企业在2012年2月聘请了一批在校实习生,实习期时为6个月。在这期间,在校实习生跟岗实习,企业支付实习生实习报酬。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这笔费用能否作为企业的2012年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如可以,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还是其他支出呢?
  广州地税负责人了解企业的情况后,详细解释具体的税务政策要求: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最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点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该笔费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况,只要区分清楚是工资薪金支出,或者是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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