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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注册权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日期:2013-05-06 16:28:37 人气: 标签:商标注册 企业名称
 
案情简介

原告:温州澳珀家具有限公司(P2下简称温州澳珀)。

被告:佛山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澳珀)。

被告:毕作荣。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温州澳珀于1994年u月1日依法登记注册成立。2002年2月“日,原告温州澳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商标证号为第1713012的“澳珀”中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即家具等产品。2000年1月14日,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再取得商标证号为第1352868的“OPAL+(黑色方形图形内嵌)澳珀”中英文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同为第20类家具等产品。2002年6月14日,原告经核准又取得商标证号为第1789245的“澳珀”中文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广告策划;货物展出;商业场所搬迁;推销(替他人);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品截止)”。原告温州澳珀经多年经营,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曾先后获得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产品”称号,并受到《羊城晚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形成了一定的晶牌效应。此外,原告多年来一直积极参加各种家具展会,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在广东地区的广州、佛山、东莞等地分别授权了不同的商家经营其产品。原告董事长朱小杰在家具设计方面出版了专门著作,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告佛山澳珀于1996年12月6日依法注册成立,核定经营范围为:经销家具,装饰材料。1999年8月21日,被告佛山澳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商标证号为第1305377号的以汉语拼音“AOPO'’为主体的英文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家具等产品。被告从注册之日起开始对外营业,并从2003年开始连续多年被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评为“诚信单位”。现被告分别开办有“佛山澳珀家具经典店”、“佛山澳珀家具卫国店”、“南海澳珀家具连锁店”、“三水澳珀家具连锁店”、“番禺澳珀家具连锁店”等几个分店或连锁机构。被告在其有关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廊柱或对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珀家具’。“AOPO+澳珀+澳珀家具”、“AOPO+澳珀家具”等字样;被告使用的宣传名片上标注其持有的“AOPO'’商标图样和“澳珀”字样。另外,被告佛山澳珀是专÷营销售公司,未在其所销售的相关家具产品上标注有“澳珀”字样的商标。

被告毕作荣是被告佛山澳珀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佛山澳珀经典店、卫国店的负责人。

另外,原告温州澳珀在庭审中主张被告佛山澳珀2002年以前经销过其相关家具产品,被告佛山澳珀是在和原告有交易关系之后才开始使用“澳珀”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原告取得注册商标后继续使用,故存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但是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责令原告限期提交双方以往的交易往来证据,原告逾期没有提交,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武汉陈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其实质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字号权的冲突与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有:

L本案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字号权之权利冲突和解决的原则。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构成,其中字号又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属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独立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调整和保护;由于上述两种权利是依不同法律规范产生,故有可能会产生权利之间的冲突,加之这种权利的无体性,权利主体在无法通过法律规范本身而直观地界定出自己所享有权利的界限时,就需要一种法律原则来加以解决,即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不同权利主体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尊重和保护在先合法栅U、禁止混淆的原则进行处理。就本案原、被告之争议来讲,原告已获得“澳珀”商标专用权,法律赋予了其行使该权利的排他权,但被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中以“澳珀”为字号,故当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时,即在原告行使商标专用权与被告行使企业名称权之间产生了冲突和争议。在解决该冲突和争议时,应当适用上述已阐释的法律原则,处理方式为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

2.原、被告权利范围的限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l号]第4条、第5条第1项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行为,构成依法应当制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指出:“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这就为被告行使企业名称权、字号权和原告行使商标专用权设定了权利的范围。

基于上面已阐释的理由和法律原则,并参照适用上述规定,法院认为被告佛山澳珀对“澳珀”的企业字号依法享有在先权利,其将“澳珀”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对外广告宣传活动中突出使用,并不存在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亦不构成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但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佛山澳珀不得扩大其企业字号的使用地域,理由是:包含有字号的企业名称权之效力只是在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辖区内有效,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则及于全国,被告佛山澳珀由于对企业名称享有在先权利,在原告依法取得“澳珀”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其仍有权在佛山地区范围内继续使用“澳珀”作为其商号,但其在广州番禺等地也突出使用了‘‘澳珀”字样作企业广告宣传活动,该行为势必会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业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被告毕作荣不承担本案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被告毕作荣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在于有两间分店即“佛山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经典店”、“佛山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卫国店”登记在毕作荣名下。但上述两分店的企业类型、性质为被告佛山澳珀的分公司,被告毕作荣仅仅是分公司的负责人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毕作荣作为被告佛山澳珀分公司的负责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亦不须承担任何侵权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完全正确的。该案判决既保护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保护了被告的企业名称权,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有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是,该案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深远的。由于商标的效力及于全国而企业字号的保护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如果企业没能及时将字号、商标、域名等三位一体统一注册,很可§S会在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地位。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商标、域名抢注案件,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如何他睁企业字号、商标、域名的防御性注册,特别是知名企业如何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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