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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股票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


日期:2013-04-01 09:27:05 人气: 标签: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进入高峰,“分红”这个词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年报当中。对于个人投资股票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个人投资股票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废止。2013年1月1日后,个人取得上述所得计缴个税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执行,持股期限长短决定税负高低。

  记者通过进一步了解得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前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其每次收入额的10%。自2013年1月1日开始,上述政策停止执行,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改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主要内容是: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取得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持股期限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实际税负

应纳税额

超过一年

暂减按股息红利所得额的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5%

股息红利所得*25%*20%

持股期1个月至1

暂减按股息红利所得额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10%

股息红利所得*50%*20%

持股期一个月内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

20%

股息红利所得*20%

   广州市地税进一步解释,股息红利税负增减的关键在于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因此,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为1个月和1年,关键时间点前后多一天少一天,税负不同。该文件所述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同时文件也明确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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