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广州工商资讯

企业成立不足一年,房产税怎么算?


日期:2012-04-27 10:07:42 人气: 标签:企业房产税
 
 某企业2010年12月1日成立,其经营性房产价值为3500万元,其中出租的房产价值为420万元,求房产税?
 
    一、依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五)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份起,缴纳房产税。
    (六)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七)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广州市纳税期限从2000年起,对从值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其计征改为一次征收,征期为每年的6月至9月;对从租计征缴交房产税的纳税人,则随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申报缴交,具体税期由属地管辖的地税机关核定。
    三、依照《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应纳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房屋租金计征的,因此,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账面原值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账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他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房产税计算方法: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耗损价值后的余额。广州市依据房产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一次性减除的比例规定为30%。
  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适用税率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房屋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依率计征房产税。
  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适用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瑞高财税提供香港公司注册,欢迎咨询客服,了解详情!
 

免责声明:除来源署名为广州瑞高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