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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超12%部份计缴个税后是否纳入个人工资收入


日期:2012-03-29 09:08:31 人气: 标签: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单位计缴比例超过规定12%、并已并入个人当期工资收入计缴个税的那部份收入是否纳入个人工资收入,作为个人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含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据此,单位计缴比例超过规定12%、并已并入个人当期工资收入计缴个税的那部份收入应计入年所得1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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