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广州工商资讯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日期:2012-03-10 09:37:00 人气: 标签: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下面广州公司注册告诉大家: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二、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税[2009]69号)
  三、适用范围
  (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税函〔2008〕650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财税[2009]69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国税函[2008]25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
   (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4)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48号)规定:
  1、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并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在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将本预缴期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计算可减免的税款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并将第33行“减免税合计”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本期数。
   2、企业本年内未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的,本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25%的税率预缴,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企业在完成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前,因按25%税率预缴而未减免的税款,可在完成小型微利企业登记备案后的预缴期填报,但每预缴期可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本期实际应纳税额。
  3、被税务机关撤销上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登记的企业,从撤销之日起的下一预缴期,不得再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4、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因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而减免的所得额,应填入《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会计利润与预缴申报利润总额差异项目明细表》第4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同时在主表第4行“实际利润额”中直接减除)
   (四)广州市目前的操作:
   1、对于185号文中第一点,目前我省大集中系统已按原省地税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48号)规定设定了填报公式,因此仍按省局48号文规定填报。
  2、对于185号文中第二点,大集中系统已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设定了填报口径,因此仍按69号文规定计算、填报。

  五、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粤国税发[2010]3号)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可在预缴期备案登记和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两种情形。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属于汇算清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四)。
 

免责声明:除来源署名为广州瑞高财税顾问有限公司 稿件外,其他所转载内容之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