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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买过社保,可以一次性买断社保吗?


日期:2012-04-18 09:56:33 人气: 标签:社保 广州社保代办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是广州户口的,从未买过社保.现在48岁.可以一次性买断社保.50岁可以退休吗?
 
    一、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您可通过任职单位参保,按月缴纳社保费。如属于广州市城镇户籍,可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按月缴费,不能一次性缴纳。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请参阅以下政策性补缴规定:
    (一)目前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城镇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退休时申请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确定。
  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含该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含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补缴)。
  2、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 。
  根据穗府[2007]15号第三条、穗劳社会纪[2008]8号第三条,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一次性趸缴,需符合两种前提条件,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已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并在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养老保险;(2)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参保补缴的。(不含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人员缴费的情况)
  如符合上述条件,请带备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
  1、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SF094)(一式二份);
  4、经社保部门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需提供);
  5、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数据的纸质资料。
    (二)依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 ×缴费比例。
  其中,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为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所需资料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请持相关资料前往所属区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情况核实和判定是否符合补缴政策的条件。
    三、如届时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可考虑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1、适用对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拥有本市户籍满10年,无享受定期养老待遇(含其他相关定期待遇)的城镇老年居民(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除外),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定期养老待遇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费。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
    其他相关定期待遇是指:
    (1)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
    (3)其他政策规定的相关定期待遇。
    2、参保方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统一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具体参保规定,请咨询社保部门,联系电话:(020)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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